妻子10多年未歸家 - 七旬大爺起訴離婚並索賠“青春損失費”12萬!法院會支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杭州王大爺在快50歲的時候二婚了

妻子10多年未歸家,七旬大爺起訴離婚並索賠“青春損失費”12萬!法院會支持嗎?

然而在結婚20多年裏,

妻子卻有10多年未歸家!

一直住在她女兒那邊

大爺憤憤不平起訴離婚

並要求女方賠償他“青春損失費”!

法院會支持嗎?

【案情回顧】

“我要和她離婚,還要她賠償我的青春損失費!”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七旬老人的離婚糾紛案。老人王大爺不僅起訴要求與妻子姜阿姨離婚,還提出讓姜阿姨賠償青春損失費共計12萬元。

王大爺是快50歲時才認識姜阿姨的,兩人相處半年後登記結婚。由於都是二婚,沒有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王大爺屬於入贅,沒給過任何彩禮,婚後二人一直居住在姜阿姨家中。王大爺和姜阿姨婚前各自育有子女。2012年,姜阿姨被女兒接去省外居住,之後便再也沒有回柯城老家。為此,王大爺認為姜阿姨實際已經將他拋棄。

“結婚的時候我帶去的2900元都給她的小孩讀書用了,2012年左右她去外省投靠子女,但我在2014年左右,還是給了她1萬元。”王大爺表示,兩人結婚後自己一直幫姜阿姨種桔子,從未拿過賣桔子的錢,如今姜阿姨已經離開他10多年,他要求與姜阿姨離婚,同時姜阿姨得補償他12萬元。“這是我給她的12900元的利息和青春損失費。”

對於王大爺的主張,姜阿姨卻有不一樣的説法。“2900元是用於維持日常生活開銷,夫妻共同使用。1萬塊錢是我當時生病他不管我的時候問他要的。”姜阿姨表示,王大爺所謂的拋棄完全是子虛烏有。2012年,姜阿姨生病住院,王大爺毫不關心,更不願意去醫院看護。無奈之下,姜阿姨的女兒才從省外趕回柯城,將她接走照顧,自此便再也沒回老家。

“我跟他也過不到一起去。”説起不回家的理由,姜阿姨表示王大爺在錢上十分斤斤計較,完全沒有把自己當一家人。結婚後二人的經濟都是各自獨立,只有一起種桔子的收入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王大爺不僅沒有給家裏置辦過任何家產,婚後打工的收入也未曾花在姜阿姨身上一分。“平時連吃他一隻雞都要付錢給他,這12900元是結婚20多年他給過我僅有的錢。”姜阿姨説道。

不願跟王大爺過多糾纏,姜阿姨最終同意離婚,並願意補償王大爺12900元,但不認可王大爺主張的所謂“青春損失費”。

【法院判決】

柯城法院審理認為,“青春損失費”是指戀愛、婚姻等關係解除後,一方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這是一種民間語言,在法律條文中從未出現過。從法律層面來看,“青春損失費”既不是侵權責任,也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准予王大爺與姜阿姨離婚,由姜阿姨支付王大爺經濟補償款12900元,駁回王大爺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請求。

【免責聲明】  “邱朝芬律師”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任!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並請承擔全部責任!  

【版權聲明】  本圖文轉載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