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的名義寫借條幫別人借錢 - 這錢由誰來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以自己的名義寫借條幫別人借錢這錢由誰來還

以自己的名義寫借條幫別人借錢,這錢由誰來還?

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事情:我幫朋友向我的朋友借錢,然後以我的名義向出借人寫了借條,實際上借的錢是給朋友用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產生糾紛,我作為名義借款人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呢?

1、關於借名借款的效力問題

實踐中,出現名義借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並存的情況。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對此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出借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實際使用人為真實的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使用人為借款綜合體,應由雙方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筆者認為,對於借款合同應當遵從合同的相對性,借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主體的確定,故名義借款人一般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其應當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此時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雖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但出借人基於對名義借款人的信賴出借款項,要求名義借款人作為借款人,此時應認定借款關係仍然發生在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之間,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摘自潘軍鋒:《民間借貸新類型案件審判疑難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5年第11期)

2、有證據證明借款被他人詐騙取得的借條上的借款人可不承擔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合同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彼此之間應該達成借款的合意並且有款項的實際交接。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或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款已經被其他人詐騙取得,名義借款人實際並未接受、使用借款,貸款人就不能要求名義借款人還款,而是應該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追回借款。當然,名義借款人如果主張自己屬於這種情況,就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明成立的,名義借款人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無法證明的,名義借款人仍有可能要承擔責任。(摘自張家麟:《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0頁)

3、以自己名義替他人借款,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實踐中,存在大量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符的情況。例如,A需要資金,欲向B借款。但B出於對A還款能力的不信任,不願向A提供借款。A向還款能力強、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B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給A使用。在A不能償還借款的情況下,B應向A還是C主張權利?

該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不符時,應由誰承擔還款義務。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對性”理論。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指的是合同僅在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因此,即使名義借款人並未實際使用借款,其仍應根據合同相對性,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摘自劉玉民:《民間借貸與風險防範》,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頁)

法律依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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