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名譽權糾紛—被他人在網絡上侵犯名譽權後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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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如今,網絡名譽權侵權的成本很低。例如,侵權人只需要在家拿起手機動動手指,説不定就可以達到在網上對他人名譽權造成侵犯的程度。很多“看客”對事實真相置若罔聞,急於吃瓜,對內容轉發評論點贊,成為推波助瀾的加害幫助者,同樣也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所以小到普通羣眾,大到公眾人物,在特定事件下都會成為名譽權被侵犯的“主角”,並且隨着事態的發酵,隨之而來的便是網絡暴力以及不可估量的影響,所以很多時候,為了防止事態嚴重化,被侵權人在手足無措的情況下最後選擇訴至法院。本文筆者通過檢索案例以及筆者自身處理過的案例,在總結了名譽權概念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來分析在該類案件情況下受害人應該如何主張訴求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    名譽權概念。
        首先“名譽”一詞包括內部名譽和外部名譽,內部名譽是特定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評價,而外部名譽是第三人對特定民事主體對價值評價。而作為法律上的名譽權的客體,指的是外部名譽。《民法典》中的名譽權屬於人格權項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因此名譽權即指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與價值所獲的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權利。
        二、    名譽權構成要件
        從上述概念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可以總結出行為人實施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包括: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減損他人信用等毀損名譽的行為,該行為指向了特定的人(特定一人或數人),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最後造成了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並且在此過程中需要考慮一些相關因素。但同時在《民法典》中也規定了一些免責事由,比如説行為人在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而影響他人名譽的,在一定的限度以內以及法定情況下是可以免責的。
        三、    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如何主張訴求
        在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般可以要求對侵權人主張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等。而具體在訴求上,當事人可以主張:
        (一)    “停止侵害”。即讓侵權人停止發佈侵權性的文字或視頻等創作,而對於已經發布的侵權性文字或視頻,侵權人應當刪除。
        (二)    “恢復原狀”。因為侵權人在這類案件中實施的侵權行為已經對受害人的名譽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並且有二次傷害的可能性。因此“恢復原狀”一般表現為侵權人向受害人以“賠禮道歉”等方式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賠償損失“。雖然侵權人實施了上述的“停止侵害”,並且以“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方式“恢復原狀”了,但可能還會造成侵權人的其他損失,所以,受害人還可以主張損失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賠償。其中對於精神損失部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根據:1.侵權人的過錯;2. 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獲利情況;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考量。因此法官在裁量時可以考慮上述因素來看是否支持受害人提出的賠償損失金額。而經濟損失部分,已經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提到,“因名譽權受到侵害使生產、經營、銷售遭受損失予以賠償的範圍和數額,可以按照確因侵權而造成客户退貨、解除合同等損失程度來適當確定。”
        (四)“合理開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提到,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因此這類案件受害人是可以在訴訟時向對方主張公證費及律師費用。
        (五)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構成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所以受害人在考慮採用民事手段的同時,也可以考慮下是否通過刑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侵權行為發生時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後,如果受害人正在受到網絡名譽侵權的困擾,作為受害人可以:
        一方面,採取措施及時固定證據。因為侵權人可以隨時刪除自己發佈的侵權文字或視頻等,所以為了防止侵權人進行刪除導致後續證據不足難以立案或敗訴的風險,受害人應及時採取公證等措施,來進行證據保全;另一方面,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若未採取相應措施,對損失的擴大部分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所以為了防止事態發酵,受害人可以及時聯繫網絡服務提供者,將負面影響和損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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