腿部固定鋼板斷裂 - 傷者訴請醫院賠償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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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部固定鋼板斷裂,致使傷者傷情加重,並非一定就是醫院原因。9月19日,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判決駁回傷者要求診療醫院賠償的訴訟請求。

腿部固定鋼板斷裂 傷者訴請醫院賠償被駁

2010年10月,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右腿脛腓骨折,進入石門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給王某骨折處實施了鋼板植置固定術。王某傷愈出院後,於2011年3月向常德倚天司法鑑定所申請傷情鑑定,鑑定顯示恢復正常,不構成傷殘。

2011年5月,王某感覺傷處不適,再次進入醫院治療,診療發現王某右腿固定鋼板已經斷裂,住院1個月後出院。2011年11月,王某再次進行傷情鑑定,結論為:王某二次手術治療,右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王某認為自己損傷程度加重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不當有關,於是向石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石門縣人民醫院賠償其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1464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醫院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以確定院方對於王某的治療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過失,以及醫療過錯或過失與原告損害後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

經原、被告協商,常德市醫學會接受了委託,鑑定結論為:醫方在對原告的醫療過程中未違反國家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醫方對患者診斷明確,手術時機正確,術後複查成功;患者術後僅一個月即過早下地負重,導致鋼板金屬疲勞斷裂,此為鋼板斷裂的主要原因。因此,結論最終認定患者術後半年多發生鋼板斷裂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該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存在主觀過錯和違法違規行為;二是對患者造成了損害後果;三是診療活動和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原告王某鋼板斷裂是自身過早下地負重所造成,與醫方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此,醫院不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雖然在庭審中主張鋼板斷裂是因為質量原因,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對醫學會的鑑定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也未就鋼板質量問題申請鑑定或提交任何相關證據,因此對王某的該主張,不應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石門縣人民醫院賠償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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