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委託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委託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我的朋友徐某投資股市多年,有得有失。因他生意較多,無暇直接操作股市交易, 於是徐某與我商議由我為其代理操作股票交易事宜, 具體約定為:徐某將其個人的股票賬號密碼交給我,由我代為完成相關的股票買賣交易。我根據股市的變化情況, 以個人經驗進行分析,對徐某何時以何種價格買賣何種股票等提出建議,最終由徐某做出決策和指示,通知我完成具體交易。我們雙方商定,以三個月為單位進行結算。如果盈利,徐某以盈利的15%作為酬金支付給我;如果發生虧損,與我無關,但我也不能獲得任何酬金。我們兩人以此約定進行合作,配合非常默契。

2001年上半年,我眼看着指數下跌,非常着急,多次與徐某聯繫應對措施,但都沒有聯繫上,原來是徐某生病住院。我決定為徐某拋售所有的股票。 雖然拋售股票使得徐某受到了一些經濟損失,但拋售後股市仍然狂跌不止。(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徐某病癒出院後,與我取得聯繫,我將拋售股票的事情向徐某進行説明。結果徐某對我的做法極為不滿,他認為我未經其同意,拋售了他的所有股票, 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我覺得非常委屈,在當時的情況下,實在與徐無法聯繫, 這樣做也是為了徐的利益而為之;否則,徐的損失將會更大。要我承擔經濟損失,沒有道理。結果我們二人為此發生爭執,釀成糾紛。我該怎麼辦 

這是一件委託理財的代理權糾紛案件。本案中, 徐某委託你為其代理進行股票交易,你每次交易都得到了徐某的明確授權指示,其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至於你根據約定獲得15%盈利的酬勞,是其付出對價, 即對徐某提供股市信息及諮詢意見的勞動所得,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表面看,你拋售股票,未得到徐某的同意和授權, 似乎是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但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行使其相應權利,否則超越代理權限而實施的行為,如果事後未得到委託人的追認, 代理人應當對其超越代理權限事實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 為了保證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超越代理權限事實的行為,應當由委託人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中由於徐某生病住院無法聯繫,而股市大盤節節跌落,在此緊急情況下,你為了保證徐某的利益減少損失而拋售其股票,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產生的後果應當由委託人徐某承擔,你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