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模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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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模板新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模板新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範文篇一

委託人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律師為_________案的 階段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託律師代理權限:

三、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託人向________律師事務所繳納委託費用__________元。

四、本委託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五 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真實、客觀、全面的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如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承辦律師;

2、按期、足額的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費用;

3、甲方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乙方或承辦律師;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充分運用專業法律知識和技能盡職地辦理委託事項,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承辦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案件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的程序性情況;

3、除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費用;

4、受託人或者承辦律師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六、本委託書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委託人: 受託人:

(簽字)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執一份)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範文篇二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乙方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按法律規定在以下各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在所選項上畫):

(一)偵查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

(三)審判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再審階段)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遼寧省及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 元;

2、辦案費: 元

五、甲方須於本合同簽訂的同時付清第四條約定的全部費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在每個階段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次數為 次。超過標準次數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甲方交費後,乙方已經做了會見、閲卷、複印卷宗等實際工作的,甲方單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還任何費用。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內容並自願接受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下籤訂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承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 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合同範文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為其親屬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等,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師、辯護人。

第二條 委託期限

委託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完結止。委託事項的結案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移送審查起訴、撤銷案件;

2、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移送起訴、不起訴;

3、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做出一審判決。

第三條 委託權限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

第四條 律師費用及支付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為 萬 仟 佰 元正(¥ 元 ),甲方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1、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複印費,由甲方選擇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師墊支,甲方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在結案當日支付給乙方;

( )甲方以包乾形式一次性支付 元作為乙方律師的工作費用;

2、乙方律師辦理受託案件在北京市區內發生的交通費、複印費由甲方支付;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的向乙方律師敍述案件事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的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委派執業律師具體承辦接受委託的案件;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受託案件,盡最大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4、乙方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安排律師助理完成輔助工作;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委託事項完成之前,非因乙方律師過錯,甲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用不予退還;若此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數額支付律師費用或者工作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並要求甲方按每日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費的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追究乙方的相應責任;

4、在合同簽訂後,乙方不得無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及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或拖欠律師費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5、代理事項以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式結案後,本合同終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情勢變更

乙方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本合同簽訂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實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師的工作量增加,甲乙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增加律師費用。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先行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按第二條規定完結為止。

第十二條 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博友律師*務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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