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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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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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並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為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幷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為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 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佈命令前或在採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 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

(c)決定價值;或

(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價值的確定或採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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