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糾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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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糾紛起訴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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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分割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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