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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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信息披露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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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指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佈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佈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瞭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説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併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 (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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