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為什麼要填寫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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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為什麼要填寫期限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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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規定期限

一是,被告對在15天內提交書面答辯不屑一顧,認為不提交書面答辯對其實體權利幾乎沒有什麼影響

二是,故意不在15天內提交書面答辯,尤其以有律師代理的案件為習常。

傳統的觀點認為,被告庭前不提交書面答辯,僅僅是被告自願放棄了一項即對其實體權利沒有什麼影響,也不影響法庭繼續審理案件的一項權利而已,而對原告訴訟權利和法官審理案件也沒有影響,故這個問題一直不被重視。

但是,現行答辯制度隨着樹立程序公正理念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漸深入,其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表現得十分明顯。

1、被告蔑視庭前提交書面答辯制度,認為這一制度可有可無,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2、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辯狀,在庭審時對原告突然襲擊。

(1)民事訴訟是對立當事人之間的爭訟,這種爭訟關係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平等權利義務關係。反映在訴訟上雙方的訴訟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平等性也是民事訴訟得以進行的法律基礎,各方有均等的機會進行攻擊和防禦。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後,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便暴露無遺,被告由此充分準備了對付原告的辦法,而此時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辯狀,故意隱瞞自己的觀點和理由,這就在實質上剝奪了原告的庭前訴訟知情權,使原告難以做好庭審準備,雙方的訴訟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信息不對等,違背了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要求。

(2)於是被告可以不庭前提交書面答辯這一空隙,開始被被告方廣泛利用,尤其是被告代理人是律師的,基本採用了庭前不提交書面答辯的訴訟技巧來迷惑原告,並對原告在庭審時突然襲擊。這種信息的不對等,導致被告在訴訟策略上佔有一定優勢。

3.被告不提交答辯狀將妨礙原告有效行使舉證權。

根據證據規定要求,雙方當事人均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否則逾期將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但是如果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不提出書面答辯,則原告無從知道被告的觀點和主張,將導致原告提供證據 “無的放矢”,難以有效舉證。因為,原告在此次提供的證據,不僅是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同時還應是針對被告所提出的答辯主張而提供相應反駁證據,而此時被告不答辯,原告攻擊、反駁被告的證據就難以有針對性地提出。被告還可將原來應在庭前答辯階段提出的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進行的反駁放在庭審時運用,突擊提出反駁證據,以此訴訟突襲手段將使原告所舉證據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在庭審中陷入被動。

4.被告不答辯,將使法官難在開庭前整理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開庭時心中無數,盲目進行,最終導致訴訟拖延,庭審效率降低,很難當庭作出判決。

(1)由於被告可隨意不提交答辯狀,往往造成法官無法在庭審前歸納出雙方爭議的焦點。這樣進入庭審後,要求法官在當事人宣讀訴狀與答辯狀後立即歸納出爭議的焦點,顯然超出了一般人的認識和訴訟能力。因為焦點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對抗性、針對性不強,庭審調查容易脱離圍繞實質內容進行,對當事人當庭提出的理由和依據難以臨時做出準確判斷,導致有的案件不得不多次開庭才能弄清爭點,這必然造成訴訟的遲延,庭審效率降低,很難當庭作出判決,而且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

(2)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司法理念的問題,關於被告答辯的性質,傳統觀點認為這是被告的權利,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和不提出。但隨着現代民事訴訟理念的完善,這種單純的從保護被告的角度來配置民事訴訟權利的觀點,已經違背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內在要求的。被告提交答辯狀進行答辯應該既是被告的權利又是被告的責任,被告是不能放棄的。這是基於程序的公正性、對話性、效率性和安定性以及訴訟平等,並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比如按着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既然允許被告庭前不提交書面答辯,使原告不能提前瞭解被告的答辯意見,那麼是否應該也可以庭前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僅告知起訴請求,使被告不知道原告的起訴理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3)因此在司法程序上,既要保證被告答辯的權利,同時也要明確被告庭前答辯的責任,建立答辯失權制度乃是當前審前程序改革的當務之急。

民事訴訟中的失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一般來説,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享有某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這些權利行使和喪失的條件。比如訴訟時效期和排斥期間等。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中,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一般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但是如果被告人拒不配合調查,也是可以選擇不提交答辯狀保持沉默的,這對於案件的審理就帶了很大的程度的苦難,因此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是為了在最短時間內高效率的審理案件,避免被告方惡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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