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漫畫項目增值業務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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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漫畫項目增值業務合作協議

手機漫畫項目增值業務合作協議

合同編號: 

甲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傳 真: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郵 編:

聯繫電話:

傳 真: 

鑑於:

1.甲方系專業從事移動服務業務且得到中國聯通、移動、網通、電信四大運營商有關開展移動服務的批准及認可,在無線互聯應用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

2.乙方為相關產品提供xxxxxxx公司,甲方擁有獨特的資訊平台,在媒體宣傳方面擁有豐富的數據信息及相關宣傳渠道;

3.甲乙雙方同意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合作。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共同就開通廣電集團電視互動節目增值業務進行合作。

4.雙方共同承諾將無線互聯技術廣泛、深入應用於信息服務,最終雙方形成切實可行的商務合作模式。

甲乙雙方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就雙方合作事宜經友好充分的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內容:

甲乙雙方共同推出"手機漫畫"短信/聲訊服務:甲方提供短信網絡或聲訊平台及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負責在深圳廣播電影電視集團所屬頻道或頻率上進行宣傳推廣,並保證相關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乙方提供信息內容,並保證下行通道的順暢。甲乙雙方合作短信的具體事宜、地址碼、上行業務代碼、費率及所產生的利益分成比例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協議未約定的,以本協議附件形式補充,以後開通的新業務必須以附件的形式簽訂,並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雙方在此基礎上逐漸開拓其它的增值業務。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處理與移動運營商的相關合作洽談、溝通、聯絡等工作。

2.甲方負責提供所需的相應短信技術支持和技術保障。

3.甲方有義務保證自身短信系統的正常運轉。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法律和運營商的有關規定修改有關內容。

5.甲方對乙方所提供的各項語音文件和內容要進行嚴格保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及時。因乙方信息錯誤而產生的糾紛、損失由乙方自行處理。

2、乙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不侵犯第三人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不泄露國家機密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對於違反這一保證所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對其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有以下內容: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發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4、乙方負責合作項目的市場策劃、推廣、媒體宣傳等。乙方承諾提供的各類對外宣傳的資料符合國家廣告發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別是乙方提供的漫畫必須擁有版權或版權授權,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或侵權等由乙方負責,如果因侵權問題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5、乙方在合作期間如與甲方增加任何項目的合作,則雙方以本協議為準則,以本協議附件形式體現。

三、運行系統內容的修改:

在遵循市場為導向的基礎上,根據用户、市場的需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對短信系統內容及功能進行更改或調整。

四.甲乙雙方項目合作利益分成比例及結算方式:

(一)雙方合作項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分成及計算方式:

1.短信彩信合作業務利益的分成比例:甲乙雙方同意按7:3比

例進行分成:即甲方享有 70 %;乙方享有 30 %。收益計算方式:

(1)移動短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移動代收手續費15%-短信通道費0.08元/條-營業税附加5.5%。

(2)聯通短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包月壞帳8%-短信通道費(0.05元/條)-代收手續費(按聯通實際結算為準)-營業税附加5.5%。

(3)小靈通短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代收手續費15%-短信通道費0.05元/條-營業税附加5.5%。

(4)彩信實際收入=有效信息費-移動代收手續費15%-彩信通道費(按移動實際結算為準)-營業税附加5.5%。

2.移動聲訊合作業務收益的分成比例為:按 3:7 比例進行分成:即甲方佔 30 %;乙方佔 70 %。收益計算方式為:

(1)12590移動聲訊實際收入=有效話費×回收率-移動代收手續費15%-營業税附加5.5%。

(2)12586移動聲訊實際收入=有效話費×回收率-移動代收手續費30%-營業税附加5.5%。

(3)10159聯通移動聲訊實際收入=有效話費×8%包壞帳-聯通代收手續費35%-營業税附加5.5%。

(二)結算方式:支票/轉帳(乙方指定帳户見附件1)

(三)結算週期為按 月 (月/季)結算。每月結算時間為產生計費收入的第二個月30日前。

(四)計費週期:

1.移動短信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2.移動彩信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3.聯通短信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4.小靈通計費週期為:上月21日0時至本月20日24時;

5.移動12590音信互動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6.移動12586娛音在線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7.聯通10159聯通麗音計費週期為:每月1日0時至月末最後一日24時;

(五)在甲方收到運營商項目代收款7天內,將《收入明細分成表》傳真給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乙方開具正式税務發票。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乙方應得分成收益按照乙方指定結算方式付給乙方,甲方所得收益由甲方自行納税。

五、商業祕密:

(一)甲乙雙方應對其通過工作接觸和通過其他渠道得知的有關對方的商業祕密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如雙方有任何一方違反此規定,則另一方有權追究其責任和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本協議終止後,雙方仍然負有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不可預見、不能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1.因運營商(指聯通、移動、網通、電信)方面的服務網絡建設實施、維護、運營等所引起的服務問題;運營商政策改變。

2.地震、颱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二)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後由雙方協商相應解決方案。

七、違約責任:

(一)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協議,造成該業務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協議,另一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協議規定通過法律程序終止協議。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違約方仍應賠償非違約方的經濟損失。

(二)因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違約方除應承擔對方實際損失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其它相關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八.免責條款:

如未能出具有效證明文件證明是不可抗力事件,則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相關責任。

九、協議的效力:

(一)有效期自

(二)本協議期限屆滿時,雙方可就延期問題重新協商。如遇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可就協議內容重新約定或就部分條款商議變更。

十.協議的終止條件:

1. 協議期滿,甲乙雙方均無意向繼續合作;

2.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合同;

3. 因不可抗力事故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4. 任何一方單方違約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十一、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一)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協議無爭議部分條款內容。

(二)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二)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無效。但本協議的其餘條款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三)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的協議附件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甲乙雙方書面確認。

(四)對本協議內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應通過書面形式,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成為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承繼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十三.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合作雙方信息登記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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