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早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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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早於借款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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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早於借款合同保證人仍需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合同早於借款合同的話,《保證合同》系《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屬於主合同成立後簽訂,關於主從合同的簽約順序並無法律明文規定。本案從合同早於主合同簽訂,符合“先聯繫擔保後辦理貸款”的銀行擔保貸款發放程序性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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