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基本建設借款合同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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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基本建設借款合同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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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

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

貸款方

根據 ,經借款方申請,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人民幣(大寫) 萬元。用於 ,預計分年用款為: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第二條 借款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內,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和建設進度編制年、季度用款計劃,送貸款方審查憑以供應資金。貸款方保證在核定的年度貸款計劃內,按基本建設貸款的有關規定及時供應資金。如因貸款方責任,資金供應不及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 借款方在貸款方開立帳户,根據工程情況將貸款按月(季)分次轉到存款户支用,全部貸款由貸款方監督使用。借款方如不按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和收回貸款。

第四條 貸款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共為 年 個月。其中建設期從 年 月至 年 月,還款期從 年 月至 年 月。分年還款計劃如下: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年 萬元。

第六條 還本付息的資金,經各方商定,同意用貸款項目的下列資金償還:1企業自有資金;2.基本建設收入;3.交納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潤和經税務機關批准減免的税金;4.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5.實行投資包乾分成部分。(附:貸款項目預計經濟效益表)

借款方對償還貸款本息以 方式提供擔保。擔保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七條 全部貸款到期,貸款方發出逾期通知3個月後,借款方仍不歸還的,貸款方可以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方或擔保方收回貸款。

第八條 如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產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協商簽訂變更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後生效,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後失效。本合同簽訂後借款方如果超過3個月以上不使用貸款,合同即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 份,借款方主管部門、保證方、 、 、 等單位各執1份。

借款方:(公章)       貸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户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開户銀行及帳號:

財税部門意見

地(市)行審查意見

省分行審查意見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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