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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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合同

公積金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____年 ____字第 ____號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範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並保證對該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 元,貸款期限 ____年,從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於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有維修、保養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由於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於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因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税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後,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的賠償範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於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並在保險手續辦理完後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並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捲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願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准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户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餘部分的履行。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並有義務協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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