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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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還款計劃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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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借款合同提前還款的後果

一、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還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義務之一。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返還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確的約定,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實屬無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無法對還款期限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進行確定。如果對於還款期限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辦法仍然無法確定,那麼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請求返還,但是應當給借款人合理的準備時間。借款人逾期返還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然,現實生活中,如果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借款人仍然未向貸款人歸還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如果不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及時採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那麼在訴訟時效經過之後,貸款人的權利將變成道德上的自然權利,不能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二、借款合同提前還款的後果一般而言,債務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也就是説,債務人既不能遲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但是,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現實生活當中存在例外情況:如果債務人的提前清償行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具體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貸款人歸還借款的,通常既不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又有利於資金的及時回籠和流通。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行為,往往是借款人放棄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還款只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貸款人不得拒絕受領。此外,由於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條款。借款人按照還款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同時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那麼,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時,利息該如何計算呢?《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關於此種情況下計算利息的利率標準,《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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