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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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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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登報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實踐中,債務人電話關機,搬離住所,通過微信、QQ、電子郵箱或熟人打聽均不能聯絡到債務人的時候(債務企業常見負責人失聯、公司人去樓空等情形),除了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催告函以外,通常就只有登報公告的通知方式了。

公告形式被明確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也就是説,債權人在能夠證明債務人確係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登報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催收,此種催收方式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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