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熱門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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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熱門25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釋〔〕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説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税專用發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第

(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

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

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

第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

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X。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X,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X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第

(三)項情形下,

第三人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説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説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

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和

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佈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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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釋〔〕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説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税專用發票及税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第

(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

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

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並根據本解釋

第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

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

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X。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X,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X並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第

(三)項情形下,

第三人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七、特種買賣

第三十八條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分期付款,係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三次向出賣人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約定違反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損害買受人利益,買受人主張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説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説明為準。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

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和

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佈的有關購銷合同、銷售合同等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的規定,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3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XX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XX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XX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XX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

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XX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屬於用人單位。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七條;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

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

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

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

第四條)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台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台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台灣XX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台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係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法

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

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

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

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於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關於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後,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啟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____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三條)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

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併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於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四條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4

對於買賣合同擔保借貸司法解釋的具體情況,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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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5

買賣合同是我國經濟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我國民商事糾紛案件中45%是買賣合同糾紛,這些案件內容涵蓋民間買賣、政府採購、乃至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判斷標準亦常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鑑。以上就是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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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6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釋X】本條是關於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採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對於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本條明確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採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該規定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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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7

買賣合同是我國經濟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我國民商事糾紛案件中45%是買賣合同糾紛,這些案件內容涵蓋民間買賣、政府採購、乃至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和判斷標準亦常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鑑。以上就是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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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8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以上就是房租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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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9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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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0

關於借貸合同司法解釋通知的回答為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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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1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不是一個單純的動態概念,而是一種包含了動態和靜態的綜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合同目的的起碼要求。這種特定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以某種價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達到實現債權之結果。因為合同關係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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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2

管轄權的司法解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依法維護訴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條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第三條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第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第五條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第六條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定。第七條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第八條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第九條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第十條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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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3

通過事先約定違約行為發生之後違約方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迫使債務人基於可能承擔的違約金的壓力竭力履行債務,從而促進履約行為。另一方面,一旦違約金的給付條件成就,違約方依照事先的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可,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必再糾纏於損失的計算,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因此,法律尊重當事人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違約金條款,並認可其效力,不僅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也是效率價值的實現。如果司法隨意介入調整不僅不符合當事人的合意,也有悖於效率價值。但是現代民法基於民事主體具體人格的認識,基於社會公益的考量,不同程度地介入私主體自治的領域進行調整。之所以要對當事人約定的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就是要通過消減超出實質正義範疇的不合理部分,防止地位優越的一方利用其強勢地位,通過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條款獲取不正當利益,使違約金條款異化為一方壓榨另一方的工具。違約金過高司法調整的法理依據,決定了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具體適用違約金調整規則時,應該衡平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的要求,合理把握公權力介入當事人自治的範圍;應當兼顧違約金的補償性與懲罰性,重視違約金損害賠償預定的屬性的同時,也要避免違約金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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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4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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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5

首先要明確你之前和金融公司借款時有沒有訂立借款合同,如果有的,有沒有約定借款的利息,和還款的日期,以及超期還款是否需要加收利息的事項,如果有則按照合約辦,如果利息不一致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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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6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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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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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8

強制性規定如下: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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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19

民法典司解釋目閃共有四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顧問團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擬定上需要幫助可購買模板或請律師代寫。您也可以直接聯繫客服為您解決問題(添加微信/打電話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0

可以先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工傷認定後,再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具體幾級傷殘以鑑定結果為準,最後,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有工傷保險的,除社會保險部門支付勞動者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鑑定費等等外,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支付勞動者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交通費等等費用,沒有工傷保險的,全部由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具體賠償金額需要結合勞動者月工資、工傷休息時間等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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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1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管轄法院司法解釋,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於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複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此問題的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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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2

根據規定借款合同管轄權司法解釋標準如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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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_____(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_____(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_____(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

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_____(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精選)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_____(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

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_____(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司法解釋(精選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4

技術合同司法説明即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5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説明(以下簡稱説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該説明,旨在進一步貫徹執行、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正確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以下是.我今日為大家細心預備的:技術合同司法説明相關解讀。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閲讀!技術合同司法説明的解讀:解讀一:何為技術成果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在現代.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這種財產內容的技術性和特別性,我國曾以特地的技術予以調整,統一後的也將技術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設專章予以規範。如何精確界定技術成果的概念,挺直涉及到技術律規範的適用範圍。説明在承繼了原技術實施條例關技術成果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學問、信息和閲歷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隱祕、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就本質而言,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包含技術內容的其他勞動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標不能夠成為技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與學問產權是兩個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數技術成果享有學問產權,但並不要求技術成果必需能夠或者已經依法取得學問產權,如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技術就可能是公知技術。原技術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技術成果的一般類型,只是把技術成果分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成果;也僅提到了專利和技術隱祕這兩種技術成果,沒有明確提及新消失的一些學問產權類型,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格外是處專利臨時愛護期的技術,既不屬技術隱祕又不是專利,是一種處特定階段的有特別法律意義的技術成果。為了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供應明確的指導,説明以開放式的規定列舉了前述六種技術成果。解讀二:技術隱祕又有新説明説明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對技術隱祕的構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術隱祕,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實行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事實上這是將我國反不正值競爭法

第十條和刑法其次百一十九條所確認的商業隱祕的構成要件中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有用性的要求統一規定為具有商業價值。這種規定更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有利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對包括技術隱祕在內的商業隱祕的法律愛護。解讀三: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對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定,首先要敬重當事人的商定。説明依據體現的合同自由原則,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商定確認。20xx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創造製造的權屬作出商定,對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創造製造的權屬當事人能否商定,未作規定。説明的這一規定補充了適用專利法有關規定的不足。其次,要界定個人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屬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説明規定,職工離職後一年內連續從事與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仍屬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的離職應當理解為包括退職、退休、停薪留職、開除、辭退等各種緣由離開原單位的情形。再次,要看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與過去有關規定相比,説明更加側重考慮技術成果的技術性貢獻因素,進一步弱化了物質貢獻因素,要求不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而且需要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方可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解讀四:關技術合同的效力在維持合同有效性上,依據説明的規定,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簽訂的技術合同,主要是推斷其責任的擔當,而不要輕易以主體不適合而將合同無效;説明明確規定未辦理生產審批或者許可證等不影響技術合同效力,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對以欺詐手段就已有成果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和就同一開發課題重複簽約收費問題,以前是根據無效處理,説明對此根據關欺詐行為的規定予以處理;對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供應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供應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學問,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商定條件的,説明規定要根據技術服務合同作有效處理。説明還規定不以就專利申請技術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在防止權利濫用方面,説明依據TRIPs協議、參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參考國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開放式列舉了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這一合同無效事由的六種具體情形。在執行中要留意,因具有這些情形而導致技術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舊有效。解讀五:對侵害技術隱祕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愛護説明規定侵害他人技術隱祕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該技術隱祕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範圍內連續用法該技術隱祕,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用法費並擔當保密義務。原技術實施條例並無善意的要求;已廢止的司法説明僅增加了善意的條件,並未限定僅可以在取得時的範圍內連續用法。解讀六:因技術成果出資而引發的權屬糾紛的處理説明依據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技術出資到底不同資金和實物,並顧及交易近平慣,原則上確認技術出資就是以技術的整體權利投入受資體,但也規定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這裏的但書主要是指出資額過分低技術成果本身的價值。説明還規定,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權屬商定有比例的,視為共同全部,其權利用法和利益安排,按共有技術成果的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的用法權商定有比例的,視為當事人對實施該項技術成果所獲收益的安排比例。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財產,不行能實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安排上體現當事人關比例商定的真實意思表示。解讀七:關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對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實施技術成果的權利。説明的規定既有從嚴限定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説明將當事人均有用法和轉讓的權利限定為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用法或者以一般用法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用法技術隱祕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由,技術隱祕轉讓是指技術隱祕成果的整體權利的讓與,技術隱祕用法是指自己用法和許可他人用法,在同一討論開發項目中形成的技術成果只能有一項轉讓權,但可以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用法權,對同一開發項目產生的同一技術隱祕,不行能由當事人作一次以上的轉讓,即使是許可他人用法,假如是獨佔或者排他許可,也必定會與其他共有人行使同樣的權利發生衝突。因此,只能將這種權利限自己用法和一般實施許可。説明規定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自行實施權利,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條件,以一個一般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用法的,可以准許。作這種相對從寬的説明主要是考慮一些當事人不具備自己獨立實施的條件,影響到技術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所以將一個一般實施許可視為其自己實施。解讀八:關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的程序説明對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在管轄上,與其他學問產權案件的管轄原則全都,一般以中級以上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以經指定的基層法院管轄為例外;對具有技術合同內容的混合合同糾紛,只要涉及到了技術合同爭議,就應當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二是在技術合同案件審理中發覺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合同無效事由時的處理問題。説明規定,一方當事人以訴爭技術合同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為由懇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中發覺可能存在該無效事由的,應當依法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其可以作為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或者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利害關係人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規定,是為了能夠準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活動的順當進行。説明還就案外人主見權利時的合併審理與中止訴訟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模板25

_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及司法解釋撤銷權作為債權法的權利,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一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條文及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法條文義解釋本條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一、撤銷權的概念及其特點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行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例如,某甲欠某乙債無力償還,但甲還有其他財產如汽車等,本來可以用這些財產抵債,但甲將這些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賣給丙或者無償送給丙,丙也知道這情況,那麼乙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的行為。撤銷權作為債權法的權利,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一方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另一方面,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修改-_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為內容,當然撤銷權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後果。

二、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才能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稱詐害行為。這種行為主要是處分財產的行為,而這種處分主要是法律上的處分處分。主要有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移轉,由於這種移轉,使債務人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明顯有害於債權,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即明知行為有害於債權而仍為之。一方面,債務人必須具有惡意。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惡意。第三人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時,已經知道該行為對債權具有損害。

三、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每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於撤銷權的行使,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修改-_第一、根據合同法第74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第二、關於撤銷之訴中的被告,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第三、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第四、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撤銷權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其效力依判決的效力而產生,並對債權人、債務人、相對人或受益人均產生效力。同時,一經撤銷即從行為發生時失去效力,因此撤銷可以發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具體來説,撤銷權的效力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合同並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修改-_第二、對相對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後,如果財產已經為相對人或受益人佔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財產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撤銷如不能對相對人和受益人生效,則在撤銷以後債權人不能請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這樣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如果相對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麼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第三、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後,對某一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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