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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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合同範本

人事代理合同範本

甲方(代理方)

單位名稱:

註冊地址:郵 編:

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 E-mail:

乙方(委託方)

單位名稱:

註冊地址:瀋陽辦事機構地址:

聯繫電話:瀋陽辦事機構電話:

業務負責人:瀋陽辦事機構負責人:

郵編:傳真:E-mail: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乙方僱員人事業務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據管理需要,將全部或部分人事業務委託甲方依法辦理的服務業務。

第二條 委託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法人組織。

第三條 代理方是指瀋陽市人才中心所屬的、經授權的、依法從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業務的實體中介機構。

第二章 甲方權利義務

第四條 甲方有權力詢問乙方與委託人事業務相關的情況,有權力核實乙方提供相關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五條 甲方有義務在合同期內按乙方要求開展如下委託人事代理服務:

1、提供國家、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服務功能等諮詢服務;

2、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保管乙方員工的人事檔案,負責辦理出具各種以人事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

3、提供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推薦、招聘、測評、初步面試等服務;

4、負責代辦乙方工作人員的社會統籌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住房公積金的申報和繳交;

5、負責代辦乙方與其員工的勞動合同鑑證相關手續;

6、乙方要求辦理的其他人事服務。

第六條 甲方有義務保守乙方人事、勞資相關商業機密。

第七條 甲方按乙方委託要求,在辦理過程中遇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章 乙方權利義務

第八條 乙方有權力委託甲方為其代理、代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人事代理業務,有權

力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經與甲方協商後對本合同標準文本進行修改後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合同。

第九條 雙方簽訂合同後,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甲方管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力通過甲方對其員工的檔案及相關人事資料進行管理、調用、控制。

第十條 乙方有權力對甲方的代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乙方有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本單位營業執照(法人資格證書)、辦理本項業務人員的授權委託書、與本項業務相關的公司背景資料及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其員工的人事相關資料、勞動關係證明和其他與委託人事代理服務相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乙方有義務按委託代理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數額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

第四章 費用及付款

第十四條 乙方應向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代理服務費,代理過程中遇第三方收費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每月8日之前支付代理服務費,或劃款至下列帳户: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第五章 爭議與仲裁

第十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七條 由乙方提供的與委託甲方代理服務相關的數據、材料不真實或不準確而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六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在合同期限內,雙方應定期核對委託人事服務情況和賬目等資料。

第十九條 在合同期限內,乙方提出單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應按如下要求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雙方簽訂合同時間未滿一年的,乙方按當月代理服務費金額交滿一年服務費;雙方簽訂合同時間滿一年未滿一年半的,乙方按當月代理服務費金額支付滿一年半的服務費;雙方簽訂合同時間滿一年半以上的,乙方違約金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第二十二條 其他需約定的協議見附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瀋陽人才交流服務經營管理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人)

簽字: 簽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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