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種苗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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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種苗買賣合同

吉林省種苗買賣合同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種類

品種

規格

數量(株)

單價

(元/株)

金額

(元)

時間

備註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二條 質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三條 檢驗檢疫

雙方應按照國家頒佈的種苗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種苗檢驗檢疫。

第四條 交貨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後,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2.甲方於 年 月 日送貨到指定地點 ,運費由 方承擔。

3.乙方於 年 月 日到指定地點 提貨。

4.其他交貨方式及期限 。

第五條 包裝與運輸

1.包裝要求 。

2.運輸方式 。

3.運輸費用由 方承擔。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合同簽訂後,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貨後,乙方於 年 月 日支付價款,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還。乙方付款後,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2.合同簽訂後,乙方在簽約地點當場支付價款,甲方應當開具銷售憑證。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條 驗收

乙方應對種苗進行驗收,如發現種苗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在 日內提出異議;如發現種苗純度不符合合同約定,應在 日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 日內處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提)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因種苗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賠償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

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工商部門備案一份)。

賣方(蓋章簽字) 買方(蓋章簽字) 

營業執照註冊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址(住址)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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