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合同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安置房買賣合同風險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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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風險,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後能反悔嗎

房屋屬於不動產,從簽訂合同到將來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漫長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沒有登記備案的,可能會出現如下一些潛在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沒有產權證的拆遷安置房,按《物權法》規定,不確定因素多,可能每部起訴到法院解決,期間風險也甚大,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也就是説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或者產權證但5年內限制轉讓的拆遷安置房,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1。如,萬一協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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