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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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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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
處罰依據:《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標準:《種子法》未規定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根據情節警告、限期改正;並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以下的,處以警告、限期改正;
2、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10公斤至50公斤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至1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2倍且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3、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50 公斤以上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至3倍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