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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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合同

外貿合同

合同號: 

年 月 日 

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定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一九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定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朗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所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朗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它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它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 

地址: 

電報掛號: 

購方名稱: 

地址: 

電報掛號: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  收貨人: 

發站:   到站: 

售方簽字:  購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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