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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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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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範文本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標協會

合同編號: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

(2010版)

甲方(委託方):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申請人

申請人名稱: 。

申請人地址: 。

2.甲方就 商標(粘貼商標標識),商標申請號/商標註冊號: ,涉及下列事項,委託乙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局/商評委”)提出申請(請在選擇項前打“√”):

□商標註冊申請; □商標異議複審;

□商標異議申請; □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複審;

□商標轉讓申請; □撤銷註冊商標複審;

□商標續展註冊申請; □註冊商標爭議;

□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 。

第二條 代理權限

乙方負責代理事項過程中的程序性事務,涉及到甲方權利的撤回、放棄、變更等實體性事務,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授權。

第三條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為甲方商標代理人。期間如乙方變更商標代理人,應當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第四條 費用

1.甲方應就本合同委託事項向乙方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其中:代收商標局/商評委規費: 元;

代理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本合同簽訂後 個工作日內或在 年 月 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

□其他: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如實、準確地向乙方説明委託代理事項的內容,並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資料(請在選擇項前打“√”)。

□申請人的授權書或介紹信;

□申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個人身份的證明;

□商標圖樣 張,指定顏色的,並應當提交黑白稿 張;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變更註冊人名義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其他相關證明或證據資料: 。

2.甲方聯繫人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3.在代理過程中,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和諮詢本合同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4.在代理過程中,甲方有權獲得本合同委託事項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資料後,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申請材料。

3.乙方應客觀、如實地告知委託代理事項的程序及風險,不得就代理事項的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4.乙方在代理過程中應向甲方通報本合同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在收到商標局/商評委審查意見或相關通知後 個工作日內轉達甲方,並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導致甲方無法實現委託目的的,乙方應退還所收取的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因甲方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項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支付各項費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逾期支付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申請材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其他: 。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願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項完成後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件號( ): 注 冊 號: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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