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房屋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聯合房屋協議

聯合房屋協議

聯合房屋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就甲乙雙共同修建房屋一事達成如下協議,僅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修建地點:貴陽市雲巖區三橋村三組下五里剛玉廠背後,僅連接甲方住房右面。

第二條修建房屋佔地面積約180平方米。該房屋修建用土地原系甲方承包的自留地,乙方在修建該房屋前,已向甲方支付了12800元的土地使用費用。

第三條房屋修建面積約為450平方米。房屋修建的人工費用及材料費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擔,並已全部結清。

第五條該房屋如被國家徵佔,由甲方辦理徵佔拆遷協議,徵佔補償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如需乙方協助的,乙方應當協助。

第六條甲方應當保證該房屋徵佔拆遷的補償標準,每平方的賠償單價不得低於在該房屋所在地每個農村户頭240平方內的貨幣補償單價(即每户240平方內的房屋被徵佔後,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每平方米的賠償單價)。

第七條如遇國家徵佔,對補償款的分配方式:

1、如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簽訂拆遷協議,且賠償的單價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的規定,甲方享有20萬元的徵佔補償款,剩下的徵佔補償款全部歸乙方所有;

2、如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簽訂拆遷協議,每平方的賠償單價低於本協議第六條約定單價的,所有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八條甲方在領取徵佔補償款後,如果出現本協議第七條第1項約定的情況,甲方直接將20萬的分配份額扣除後,在領款之日起24小時內將其餘補償款交付給乙方;如出現本協議第七條第2項約定的情況,甲方在領款之日起24小時內應當將全部徵佔補償款交給乙方,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第九條乙方在未收到甲方或相關部門支付的全部徵佔補償款前,有權拒絕搬出該房屋。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除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之義務外,另行向守約方支付本協議約定房屋被徵佔後獲得補償款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本協議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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