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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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申請書

醫療事故調解申請書

一、醫療事故調解申請書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聯繫方式單位或住址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職務聯繫方式單位地址糾紛

簡要情況:

當事人申請事項:

行政調解人員已將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

申請人:

年月日

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一)自願原則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是條例關於解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的一種重要途徑,是醫療事故爭議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調解能否達成協議,都取決於醫患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醫患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自願原則體現在:

第一,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選擇調解的自願。選擇行政調解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衞生行政部門是否進行調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這種選擇必須是醫患雙方共同自願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願也不能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一方表示不願意繼續進行調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停止調解。第二、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結果的自願。醫療事故賠償調解涉及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衞生行政部門不能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賠償數額的建議。

(二)合法原則

衞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活動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可以互諒互讓,可以妥協和讓步,但是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和項目計算,應當公平合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的提出

1、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2、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3、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醫院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敍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的要求和申請的往往不會直接啟動鑑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轉到醫學會所在的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如果是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同意的,可以直接啟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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