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銷售電源貨款的催款律師函
拖欠銷售電源貨款的催款律師函
{子問題開始}律 師 函
(2016)盈石律函字第0464號
石家莊宏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就貴司與北京一宏電器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以下簡稱一宏公司)之間因履行銷售合同而產生的貴司拖欠一宏公司貨款糾紛,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以下稱我所)已接受一宏公司的委託,代表其處理相關事宜。應一宏公司的要求,我所特致送此函,督促貴司及時清償拖欠一宏公司的債務 :
在致送此函前,我們瞭解到以下事實:
●2015年8月5日,貴司與一宏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一宏公司向貴司銷售雙電源51台,優惠後的合同總價款為121000元(不含税);關於付款時間,貴司應在簽訂該合同後支付30000元,2015年10月前支付50000元,剩餘貨款應當在2015年12月之前全部付清;關於付款方式,應為支票或現金;關於違約責任,貴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015年8月5日《銷售合同》簽訂後,一宏公司分別於2015年8月6日向貴司送貨5台,不含税總價為11674.57元;2015年8月11日向貴司送貨46台,不含税總價為109325.43元。一宏公司已經完成了《銷售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截止發函時,貴司只支付了一宏公司貨款30000元,剩餘91000元尚未支付。
●2015年8月14日,貴司與一宏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一宏公司向貴司銷售雙電源1台,優惠後的合同總價款為4757.36元(不含税);關於付款時間,貴司應在收到貨物後付款;關於付款方式,應為支票或轉賬;關於違約責任,貴司每逾期一天付款,按照合同欠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015年8月14日《銷售合同》簽訂後,一宏公司於2015年8月20日委託電源生產廠商向貴司直接送貨1台, 一宏公司已經完成了《銷售合同》約定的義務。但貴司在收到貨物後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一宏公司貨款。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履行合同中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既然,兩家公司基於信任進行合作,一宏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貴司應當及時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相應貨款,而不應該遲遲拖欠不給。
同時,我們保留採取進一步法律措施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一宏公司的合法權益。屆時,貴司可能會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一、支付拖欠一宏公司的相關款項並賠付相應損失;
二、承擔高額的訴訟費;
三、貴司的商業信譽可能受到損失。
順頌商祺!
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子問題開始}我方聯繫方式:
1、北京一宏電器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
聯繫人:陳某某
手 機:13603111111
2、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
聯繫人:劉凱律師
手 機:1800311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