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運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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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運營協議

公司代運營協議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

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1]設立的公司,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獨立法人資格和權利,願意接受甲方委託對公司實施整體(或業務)代經營。

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實現公司跨越發展,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對公司實施整體(或業務)代運營經營。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就公司代運營事宜達成協議如下:____________

第一條 代運營標的

本協議項下代運營標的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 ,成立於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代運營期限

本協議項下乙方對公司的代運營經營期限為 ________年,自乙方整體接管公司之日起算。

第三條 代運營事項[2]

3.1 本協議代運營經營期限內,乙方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或業務)。具體包括:____________

3.1.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甲方決議;

3.1.2 擬訂、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1.3 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1.4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3.1.5 甲方授予的其他職權。

3.2 乙方代運營經營期間,公司的產權隸屬關係保持不變,公司資產依法歸公司所有。

第四條 代運營經營目標

4.1 乙方承諾:____________在乙方代運營經營期內,公司淨資產應保持不低於_________萬元,税後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____________ ,負債率小於 .

4.2 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日內,乙方應組成不少於 人的代運營組,具體負責本協議項下代運營經營工作。乙方代運營組人員名單應當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接收。

4.3 本協議生效後 ________日內,乙方應當向公司甲方提交企業代運營經營方案。代運營經營方案經公司甲方審批同意後,由乙方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代運營經營擔保

5.1 本協議生效後 ________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 )的代運營經營保證金,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代運營經營義務的擔保。

5.2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________公司損失視為甲方損失),甲方有權直接從代運營經營保證金中扣收違約金,保證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補充賠償。

5.3 代運營經營期限屆滿或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應當將扣除違約金後的代運營經營保證金餘額或履約銀行保函返還乙方。

第六條 代運營費用及支付[3]

6.1 每年按照________公司淨利潤進行分成,________公司50%淨利潤作為乙方代運營費用;

6 2股權激勵

6.2.1 2018年不設定股權激勵;

6.2.2 年乙方完成淨利潤500萬元(扣除50%分成後的淨利潤,下同),則給予乙方5%股份;2020年完成淨利潤1000萬元,再給予乙方5%股份;2021年完成淨利潤1500萬元,再給予乙方5%股份。合計股份不超過15%。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甲方依法對公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7.2 對乙方提出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享有審查、否決權。

7.3 有權對乙方的代運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乙方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7.4 有權對乙方進行經營目標考核,有權委託專業機構對乙方的代運營經營活動進行審計、評估等。

7.5 有權任命公司主要財務負責人,公司會計部門直接對公司甲方負責。

7.6 負責辦理本協議項下公司代運營事宜的審批手續,確保乙方代運營經營合法、有效。

7.7 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運營費用。

7.8 按照本協議約定協助乙方組織、協調有關代運營經營工作。

7.9 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接管公司,有權以公司名義開展對外經營活動。

8.2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組織、實施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

8.3 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代運營費用。

8.4 應當確保公司資產實現保值增值,保證代運營經營目標的實現。

8.5 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項文件、資料,代運營經營期滿後按照本協議約定移交甲方。

8.6 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税務等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依法納税。

8.7 嚴格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8.8 乙方應按季度向甲方甲方提交財務、業務報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定期報告 公司經營情況。

8.9 接受公司甲方的監督、檢查與質詢,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8.10 未經公司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義貸款、提供擔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贈與、轉讓、質押、抵押等任何方式處分公司財產。

8.11 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代運營經營義務,不得部分或全部將公司交由他人代運營經營。

8.12 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代運營公司同類的業務。

第九條 代運營事項的交接

9.1 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日內,甲方負責擬訂企業代運營移交清單,向乙方移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章及其它印鑑、銀行帳號、管理文件、人事檔案、業務檔案、技術資料、財務賬冊、資產憑證等全部公司經營管理資料。

9.2 企業移交工作完成後 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對企業代運營移交清單進行簽章確認,乙方實際接管公司。

9.3 乙方代運營經營期滿前 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當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甲、乙雙方依據專業機構的審計報告制定移交方案。

9.4 代運營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 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企業代運營經營終結確認書》,乙方結束並退出對公司的代運營經營。

第十條 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因履行代運營經營義務形成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但因乙方過錯等原因形成的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

第十一條 公司勞動、人事管理

11.1 經公司甲方批准,乙方有權根據業務發展情況決定公司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

11.2 乙方應依法進行勞動、人事管理,確保公司職工隊伍的穩定;未經公司甲方批准,不得隨意解聘公司職工。

11.3 本協議代運營經營期限內,未經公司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司員工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

11.4 乙方應當依法為公司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按時繳納各項社保費用。

11.5 乙方派駐的代運營組人員的工資等勞動報酬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得納入公司職工工資管理;

第十二條 重大事項的通知

12.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____________

12.1.1 乙方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發生變更;

12.1.2 乙方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股東變動;

12.1.3 乙方發生改制、重組、合併、分立等重大事項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12.1.4 乙方被宣告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12.2 上述情形影響乙方實施代運營經營的,乙方應當妥善落實本協議項下代運營經營責任並向甲方提交具體方案。

第十三條 甲方的陳述和聲明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遺漏、虛假、誤導性陳述。

13.2 本協議項下的代運營經營已經獲得必要的內部授權,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審批手續,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代運營經營權真實、合法、有效。

13.3 甲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陳述和聲明

14.1 乙方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且乙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協議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內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權。

14.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遺漏、虛假、誤導性陳述。

14.3 乙方保證在代運營經營期內忠實、勤勉的履行本協議項下代運營經營義務。

14.4 本協議項下乙方的一切義務對其繼承人、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併、改組、更改名稱等後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及上級單位任何指令的影響。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15.1 甲、乙雙方對因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將前述商業祕密公開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賠償守約方伍拾萬人民幣。

15.2 上述保密責任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有關商業祕密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十六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6.2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須簽署書面協議。

16.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____________

16.3.1 乙方逾期30日以上仍未足額提交代運營經營擔保的;

16.3.2 擅自處置公司資產或以公司名義貸款、提供擔保的;

16.3.3 部分或全部將公司交由他人代運營經營的;

16.3.4 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約定的代運營經營目標的;

16.3.5 乙方被宣告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16.3.6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16.4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____________

16.4.1 甲方逾期90日以上未足額支付代運營費用。

16.5 本協議提前終止的,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約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17.1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7.2 甲方逾期未支付代運營費用的,應當按照逾期代運營費用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7.3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18.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18.1.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____________

18.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九條 附則

19.1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附件。

19.2 本合同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任何條款或任何部分的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它條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強制執行性。

19.4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9.5 本協議正本一式貳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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