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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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委託書

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委託書

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委託書

委託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託方:

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對部分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委託監管的意見》(桂政辦發〔2014〕43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託方)與********(以下簡稱受託方)簽訂本委託書。

一、委託監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名稱

(一)*************

(二)*************

………………………

二、委託監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概況

委託監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在本委託書簽訂時的概況如下:

財務及資產狀況表(××年度)

單位:萬元

經營性國有資產名稱

總資產

總負債

所有者

權益

利潤

總額

淨利潤

國有資本及權益總額

總計

受託方應根據受託監管經營性國有資產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數據,按照財務及資產狀況表的格式填寫,在每年3月底前,交由委託方存檔備查。

三、委託方職責

(一)負責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工作,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管情況。

(二)對受託方監管業務進行指導,支持受託方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三)負責辦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由委託方登記、備案、核准、審批或轉報的國有資產監管事項以及應由委託方作為出資人辦理手續的事項。

(四)負責制定委託監管操作及監督檢查制度,對受託方履職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監督受託方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

四、受託方職責

(一)負責制定託管實施方案,明確履行監管職責的主管領導、機構和人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規定以及《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委託書》的職責分工,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制度或實施辦法,規範國有資產監管流程。

(二)負責對託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對託管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享有國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承擔相應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因監管不力或監管不到位導致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應承擔相應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負責對託管企業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決策制度、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託管企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受託方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負責申報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由委託方登記、備案、核准、審批或轉報的國有資產監管事項以及應由委託方作為出資人辦理手續的事項,包括產權登記、改制財務審計結果、資產評估結果、國有產權(股權、資產)無償劃轉、國有產權(股權、資產)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變動、重大資產重組和企業改制等;在辦理申報手續時,負責審查相關申報材料,保證申報資料的合法、真實、完整、及時。如申報材料存在虛假或不合法的,受託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督促託管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做好託管企業安全生產、信訪及社會穩定等工作。

(七)推動託管企業採取移交國資監管機構管理、改制、重組、下放屬地、依法退出等多種措施完成與託管企業脱鈎。

五、委託方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本委託書履行相應職責,不干預受託方的正常監管活動。

六、受託方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本委託書履行相應職責。未經委託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委託書載明的監管職責轉託其他單位。受託方未盡職履責的,由受託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委託監管關係可以調整、終止或撤銷。

八、本委託書未盡事宜,按照(桂政辦發〔2014〕4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委託書和(桂政辦發〔2014〕43 號)及相關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報告,並履行相關手續;未履行相關手續的,受託方的監管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責任。

九、本委託書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委託監管企業範圍若發生變化,委託方和受託方應及時修訂本委託書或簽訂補充協議。

十、本委託書一式三份,委託方、受託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委託方(蓋章):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託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託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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