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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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版公司章程

標準版公司章程

X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XXXX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公司實收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定並採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名後置於公司。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資出逃。

第五章 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發起人)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碼

認繳

出資額

萬元

出資

方式

持股

比例

(%)

實繳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時間

XXX

XXXXXXXXXX

XX

貨幣

XX

XX

XXX

XXXXXXXXX

X

貨幣

X

X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公司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閲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九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會召集,執行董事長主持。執行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長指定的副執行董事長或者其他執行董事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三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執行董事會設執行執行董事、監視、一人、執行董事長由股東會全體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一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執行董事參加。召開執行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執行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執行董事會會議。

執行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長指定副執行董事長或者其他執行董事召集主待。

執行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執行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董事同意。

行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對執行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執行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執行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專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作出決定可以連任,並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二十四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公司存檔一份,股東各一份,並報公司登記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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