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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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博士學位研究生(在職考生)定向協議書

甲方(招生單位): 乙方(定向單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教育行政部門):

根據《2014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管理辦法》,就丙方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錄取丙方為2014年 ____________專業博士學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丙方進行管理,按培養方案對丙方進行培養。丙方學習期滿、符合博士研究生畢業條件,甲方准予畢業,符合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甲方授予博士學位。丙方學習結束離校後,甲方將丙方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博士期間檔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負責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在學習期間不轉户口。乙方負責管理丙方學習期間的户籍關係和人事檔案,保證丙方的學習時間。丙方學習期間的工資、醫療保險、福利待遇和職務(職稱)晉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協商解決。丙方黨、團組織關係轉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學習結束後黨、團組織關係轉回乙方。

四、丙方必須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學業。丙方在甲方的學習結束後,必須回乙方工作,且服務年限不得少於8年(含8年,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強化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服務期為12年)。

五、丙方中途退學、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學習,由甲方退回乙方處理。丙方在學期間欲變動學籍(休學、延期畢業等),須提供乙方的同意證明,否則不予辦理。

六、本協議一式五份,經甲、乙、丙、丁四方簽字並蓋公章後,自丙方取得正式學籍(報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協商解決。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丁方單位公章:

丁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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