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效力待定合同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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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效力待定合同範X

淺析效力待定合同範X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合同效力狀態的分類,除有效、無效、可撤消之外,還有效力待定,而效力待定又有狹義與廣義之分,本文就狹義待定合同作一初步探討。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規定,合同尚處於未生效狀態,其生效與否取決於有權人是否表示承認。  新合同法第三章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種: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説,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典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於行為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____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後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麼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並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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