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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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轉讓合同

船舶轉讓合同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 ”號雙體鋼質客輪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

停泊在黃埔港的“ ”號雙體鋼質客輪,該船現有設施有:

a.動力系統;

b.通訊系統;

c.中央空調主機;

d.救生設備;

e.所有隨船原圖紙。

第二條 轉讓價格

人民幣壹佰捌拾萬元。

第三條 支付方式

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作為本合同定金。餘款 萬元乙方用銀行承兑匯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 前期準備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後,甲方將“ ”號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電費、碼頭費、人工費等。乙方管理“ ”號輪期間,“ ”號輪的一切風險由乙方承擔;

4.2 乙方向銀行申請貸款,如需甲方提供有關手續,甲方應全力協助。

第五條:移交

5.1 乙方應自管理“ ”號輪後  日內向甲方提交無瑕疵的銀行承兑匯票,確保甲方收齊餘款,以示乙方已付清餘款;

5.2 甲方收到銀行承兑匯票後,立即與乙方辦理“ ”號輪的過户移交手續,過户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違約責任

6.1.1 甲方將“yu”號輪移交給乙方時,須確保“ ”號輪具備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設備。如乙方發現“ ”號輪設施不全,且合法彌補,導致“ ”號輪不能正常行駛,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6.1.2 甲方收到定金後,如無正常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6.1.3 如甲方自身原因,“ ”號輪不能辦理過户手續,甲方應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如非甲方原因導致“ ”號輪不能辦過户手續,甲方只需返還 萬元定金給乙方;

6.1.4 “yu”號輪移交前,“ ”號輪的全部債權債務均由甲方承擔。如有遺留債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須儘快解決,否則,甲方直接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6.2 乙方違約責任

6.2.1 乙方不能按時支付餘款,按日 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時止。逾期時間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沒收定金;

6.2.2 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沒收定金;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敗訴方除承擔仲裁費外,還應承擔勝訴方支付的律師費。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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