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批文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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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批文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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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有以下特點


1、保健食品是食品。首先,食用後對人體有營養作用,其次為安全。保健食品所選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保健食品必須經過衞生部指定機構進行毒理學檢驗,對人體不能產生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2、保健食品必須具有功能性,這是它與一般食品不同之處。它至少應具有調節人體機能作用的某一功能,如“調節血糖”、“調節血脂”等。保健食品的功能必須經衞生部指定機構進行動物功能試驗、人體功能試驗和穩定性試驗,證明其功能明確、可靠。功能不明確,不穩定者不能作為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適合特定人羣食用。如適合高血脂人羣。

4、保健食品的配方組成和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功效成分是保健食品的功能基礎。

5、保健食品不僅需由衞生部指定的單位進行功能評價和其他檢驗,而且必須經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衞生部審批。衞生部審查合格後才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及批號(衞食健字××第××號),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標誌,才能稱為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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