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必須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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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必須籤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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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關係的認定,應當結合標的物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作綜合判斷。對於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係。

3、售後回租合同的認定,需要考慮合同中下列關係的認定: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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