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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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範本

航次租船合同範本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拍合併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 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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