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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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租賃協議

地下室租賃協議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充分營造博文廣場良好的居住環境和良好的教學氛圍,確保廣場地下室能及時投入正常使用,使甲方獲得穩定的收益,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決定將其所有的校門口廣場地下室租賃給乙方經營,現就廣場地下室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標的物概述: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標的物為舞陽大街167號產權為恩施市一中學校門口廣場地下室部分,其總建築面積近2000平方米,無消防及裝潢。

二、乙方租賃的地下廣場地下室租期為10年,即從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原租賃協議自動終止,乙方原其他承諾仍然有效),租金為前5年10萬元/年,後5年15萬元/年,其租金在租賃期內不再作調整。

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支付,自2011年起,每年9月前支付一年租金,甲方必須出具合法票據。

四、乙方對地下室裝修期間,甲方同意在廣場上開設消防通道(現場協商)並配合乙方辦齊消防申辦手續,其經濟投入全部由乙方承擔。

五、地上廣場部分屬甲方自行管理場所,不在出租標的物範圍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但在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的前提下,甲方支持與乙方有租賃關係的武商量販的促銷活動。

六、協議期內,如果乙方自己不願租用或因不按時付租金等被甲方收回出租標的物,或協議期滿後,如雙方不能達成續租協議時,乙方對出租物業的相關裝修改造等全部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補償,且乙方不得破壞和拆除裝璜及固定設施,並免費贈送給甲方;如因甲方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物業,則甲方須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且按乙方全部投入每年10%的折舊率補償給乙方,如因甲方此行為造成乙方損失,則甲方須予以合理補償。

七、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在租賃期內的經營項目,乙方要盡力支持教育教學及工會工作,不得從事高噪音娛樂等不於利學校教育教學以及各種違法項目,否則,學校有權提前收回物業,且不承擔乙方的投入和全部損失及任何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其他代表:其他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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