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材料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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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材料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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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備的租賃企業具備的條件


(一)擁有可供租賃的自有建築施工機械;

(二)具有滿足租賃及其租後服務要求的建築施工機械維修保養基地和維修檢測設備;

(三)具有滿足租賃及其租後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維修服務人員;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五)其他應當滿足開展建築施工機械租賃活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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