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費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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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賠償費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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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期鑑定費用

交通事故三期鑑定裏的“三期”是指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有了鑑定機構出具的“三期鑑定”結論,受害人就可以據此提出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的損失賠償。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對於收入超過法定納税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税證明等相關材料)

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營養費。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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