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兩種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兩種鑑定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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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鑑定的區別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常講的“事故”鑑定從性質上講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過錯”鑑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2、“事故”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鑑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3、鑑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鑑定的啟動權在於衞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鑑定的啟動權在於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託。

4、主體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鑑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鑑定所進行。

5、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鑑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註明。

6、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鑑定中關於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鬆,實踐中時有塗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鑑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7、角度不同:“事故”鑑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鑑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於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鑑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8、範圍不同:“事故”僅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鑑定(不單隻“過錯”鑑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範圍要廣。

9、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鑑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鑑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鑑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鑑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10、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採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鑑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綜上所述,關於申請醫療過錯鑑定申請書的撰寫的格式要求,我們要注意,一般是需要在申請書中詳細説明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詳細信息,對於申請的理由也要做出詳細的介紹和説明,做好還要在附件中添加相關的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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