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評殘有哪些標準
一、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評殘有哪些標準
四級傷殘:雙手掌缺失90%以上或雙手掌完全喪失功能;雙手十指完全缺失;
五級傷殘:雙手掌缺失7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80%以上;雙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雙手十指完全喪失功能;
六級傷殘:雙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60%以上;雙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90%以上;
七級傷殘:雙手掌缺失3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40%以上;雙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 70 %以上;
八級傷殘:雙手掌缺失20%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30%以上;雙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50%以上;
九級傷殘:雙手掌缺失5%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20%以上;雙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30%以;
十級傷殘: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
二、交通事故賠償費用
1、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對於收入超過法定納税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税證明等相關材料)
2、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護理費一般原則是一人,除非存在醫囑。)
3、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給予註明;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4、住宿費
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牀位費)
5、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則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6、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
8、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於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於户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户籍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受害者應積極的治療自身的病症,在治療結束後,對相應的傷殘進行鑑定辦理。辦理時,還應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案件的證明材料。鑑定後出具鑑定報告,按照鑑定報告要求相關的賠償,擬補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