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鑑定費用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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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傷殘鑑定費用誰出?

交通傷殘鑑定費用誰出?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二、其他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訴訟費用繳納辦法》,在訴訟過程中,傷殘鑑定費用由舉證方先行墊付,如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其最後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根據我國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之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謂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保證訴訟流程能夠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按理應該由加害人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涉及主觀傷殘鑑定費用的賠償情況一般都是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一般在事故責任認定後進行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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