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五級傷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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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五級傷殘標準

交通事故五級傷殘鑑定標準

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

b)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侷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週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嚴重失用或失認症;

d) 單側嚴重面癱,難以恢復;

e) 偏癱或截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f) 單癱(肌力2級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2、頭面部損傷致:

a) 一側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視力1級;一側眼球缺失伴一側眼嚴重畸形且視力接近正常;

b) 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低視力1級;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低視力1級以上,另一眼低視力2級以上;

c) 雙眼低視力2級以上;

d) 雙眼視野重度缺損(直徑小於20°);

e) 舌肌完全麻痺或舌體缺失(或嚴重畸形)50%以上;

f)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極度聽覺障礙,另一耳重度聽覺障礙;

h) 雙耳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雙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j) 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損(或嚴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 脊柱胸段損傷致畸形癒合,影響呼吸功能。

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b) 影響呼吸功能。

5、胸部損傷致:

a) 肺葉切除或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b) 器質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嚴重影響消化吸收功能;

b) 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輕度障礙。

7、 盆部損傷致:

a) 雙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閉鎖;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難以恢復。

8、會陰部損傷致yinjing體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8、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嚴重狹窄,功能嚴重障礙。

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11、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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