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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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

眾所周知,犯罪分子如果在監獄中認真進行勞動改造,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後,是可以進行假釋的。很多人就有一個疑問,如果假釋,那麼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了?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請閲讀下文。

一、假釋考驗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

我國法律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一)對象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2、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三)時間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四)限制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亂、武裝暴亂、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如果對犯罪分子進行假釋,假釋的考驗期間就從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是可以假釋的,小編要提醒大家,累犯是不可以假釋的。要是你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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