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哺乳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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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是監外執行的情況或條件消失的,那麼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那麼對於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監外執行的哺乳期限是多長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監外執行的哺乳期限有多長

監外執行是法律執行中一個特殊規定,其用意是維護好罪犯的基本人權,特別是身體健康權益,但如果使罪犯藉機脱逃法律懲處則違背了設立這一制度的宗旨。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以女犯哺乳期尚未結束為由遲遲不決定收監,肯定是不妥當的。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外執行的條件是這樣規定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社會學、醫學的角度,讓婦女哺乳自己嬰兒,有利於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處於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刑事訴訟法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原則上不採用羈押方式,是從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展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於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懷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着對哺乳期婦女刑罰的虛置,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

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

筆者建議,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監外執行的婦女認為其哺乳期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向當地擔負監外執行監管職責的執法機關和擔負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由它們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選出一家,委託該醫院對婦女做出檢查後出具是否延長哺乳期證明,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這樣既嚴肅規範了法律執行,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雖然在刑事方面的法律中並沒有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期間作出規定,但是從其他法律中可以看出,一般婦女的哺乳期都為一年。也就是説,對於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監外執行的期限通常也為一年。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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