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擬將長期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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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國的大部分高速公路都是收費的,根據各個高速公路的定價與償債期限的不同,收費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2015年7月20日,交通部就公路收費相關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也就是説以後我國的高速公路 可能會長期收費。

高速公路擬將長期收費

剛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今日向社會徵求意見,擬對收費期限作出調整: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按實際償清債務所需時間確定,各省實行統借統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後,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具體看,收費期限擬作如下調整:

(一)有關高速公路

1、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受償債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

2、特許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併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並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准可以超過3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於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3、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後,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二)有關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

政府收費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市區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區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樑、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後必須終止收費,其剩餘政府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頒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分別為最長不得超過20年、30年。

補充知識:

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是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一個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費辦法將修訂,將進行體制性改革,將加強收費公路的管理。

按現行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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