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摩托車被扣怎麼才能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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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證駕駛摩托車被扣怎麼才能取回?

無證駕駛摩托車被扣怎麼才能取回

無證駕駛摩托車,被交警扣車後,按規定接受處罰,就可以取回車子。

無證駕駛機動車,按法律規定處罰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車輛手續齊備的,在行政處罰完畢時會交回所有人。需帶上身份證、行駛證和扣車單。

二、無證駕駛摩托車肇事責任怎麼劃分?

(一)、肇事全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三條是肇事全責:

1、無證駕駛全責

2、酒後駕駛全責

3、逃逸全責

還有兩條小全責:

1、逆行全責

2、行車道上開車門造成事故全責

(二)、違章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並不是所有違章都能引發交通事故。

無證駕車是一種嚴重違章行為,但並不意味着只要無證駕車,就一定發生交通事故,有駕駛證不一定就不發生交通事故。實踐證明,無證駕駛本身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先將有無駕駛證暫時擱置一邊,強調不管是有證還是無證,都應遵守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誰有違章行為,且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誰就應承擔事故責任。無證駕車者除“無證”外,在駕車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違章行為,就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有違章行為,應根據其行為與事故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如果該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杜絕那種憑“可能”、“想當然”的各種推測去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更不能武斷地認為只要無證駕車就有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確定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沒有駕照的情況下私自騎摩托車上路,不僅僅是對他人的人身安全持有不負責的態度,同時也給交通安全帶來隱患,所以對於這種行為是要被嚴懲的,不僅僅是罰款扣分,還要被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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