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分後多久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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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後多久恢復?

一、駕駛證扣分後多久恢復?

駕駛證扣分清零時間為1年。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一年為一個記分週期,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

2、如果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是2010年5月1日,那麼駕駛證記分週期就是:從2010年5月1日的零時起至2011年5月1日二十四時止。

3、違法所記分值如果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所記分值未滿12分的,記分系統會從下一記分週期開始將上一記分週期所記分值(交清罰款後)自動清零;

4、被記滿12分的,則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並考試科目一合格後,方能將分數清零。否則你的駕駛證無法正常使用。

駕駛證記分在下個記分週期恢復,但是前提是罰款已經繳納,如果當事人有記分記錄,但是並沒有依法交納罰款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因此本記分週期內的記分無法在本週期消除。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二、司機無證駕駛該怎麼處罰?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總而言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被吊銷、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被發現後,交通管理部門有權對駕駛者處以200以上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將駕駛人拘留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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