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血樣提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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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派出所進行血液提取。法律對提取血液的場所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但提取過程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法律規定,對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醉酒駕駛血樣提取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

1、在機動車駕駛人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為飲酒駕車(大致相當於飲用一杯啤酒)

2、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和超過80毫克可以認定為醉酒駕車(相當於飲用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

對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一)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四)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後提出異議的,不予採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是一時迷糊,如果自己的親人有醉酒駕駛而被拘留的情況一定要及時的處理,我國的法律是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對待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問題。對於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凡是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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