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查封車輛不拍賣可以嗎?
一、如果查封車輛不拍賣可以嗎?
查封車輛不拍賣是可以的,但前提必須是本人申請的查封。查封車就是由於經濟債務糾紛等原因被法院禁止辦理註冊、變更、轉移、抵押解押、註銷、質押解除質押的車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對法院查封時禁止辦理的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即查封期間禁止辦理註冊、變更、轉移、抵押解押、註銷、質押解除質押;而對年審、臨時號牌、補領牌證等不作禁止。
二、查封車輛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車輛查封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效力消滅,屆時車輛所有人是可以將車輛提走的,所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要務必記得查封凍結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車輛作為一類財產,如果在規定時限內沒有履行償還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利向法院將車輛作為財產申請查封處理,法院有權利將該車輛面向社會進行拍賣,所得財產將判給債權人;如果是申請人提前自己申請查封的,則是不可以拍賣,因此可以看作一種保護自我財產的一種防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