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被撞誰的責任 - 違章停車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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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停車被撞誰的責任

違章停車被撞誰的責任 違章停車包括哪些情形

路邊違法停車被撞可能也要承擔責任路邊停着的車被撞,雙方又協商不下,責任認定一般按照以下情節區分:被撞車輛在泊車位內正常停放,無需承擔責任;如被撞車輛因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臨時停放在泊車位以外的地方,在來車方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被撞車輛也無需承擔責任;如在泊車位外無正當理由違規停放,而且在來車方向又無警示標誌,被撞方需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也就是説,被撞車輛有違法違規的地方,而且也有證據證明的,即使肇事車輛逃逸,被撞車輛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在確定好責任問題後就是索賠的問題。肇事司機如與肇事車輛所有人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屬於肇事機動車一方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肇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違章停車包括哪些情形

違章停車,是指車輛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生活中,如果出現違章停車被撞的情況,此時當事人可以協商來處理。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如果是故意違章停車,同時也沒有警示標誌的話,則這樣的情況下車輛被撞了之後,作為違章停車的一方自然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至於另一方是否要擔責,就要看有沒有存在違章或者違法的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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